目录:
1.修改征信报告的婚姻状态要几天?
2.征信报告修改婚姻状况需要多久
3.修改征信婚姻状况
4.个人征信修改婚姻状况
5.更改征信婚姻状况流程加急的那种
6.修改征信婚姻最快的办法
7.更改征信婚姻状况几天
8.修改征信报告婚姻状况
9.修改征信婚姻状况需要带什么
10.征信更改婚姻状况要多久
1.修改征信报告的婚姻状态要几天?
1、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3月11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征信报告修改婚姻状况需要多久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2、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3月1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3.修改征信婚姻状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4.个人征信修改婚姻状况
修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上述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进行了修改,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更好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
5.更改征信婚姻状况流程加急的那种
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简化证明材料、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修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6.修改征信婚姻最快的办法
针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删去关于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删去已取消或者已被其他规定替代的罚款事项相关规定;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明确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增加对信用修复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加强对公示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7.更改征信婚姻状况几天
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暂停或者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与对外贸易法做好衔接,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同时,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时效性。
8.修改征信报告婚姻状况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3、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9.修改征信婚姻状况需要带什么
《条例》共7章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
10.征信更改婚姻状况要多久
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三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四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五是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4、国务院公布《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3月2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节水工作的丰富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全面、系统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6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规定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二是加强用水管理对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按行政区域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三是完善节水措施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推进工业节水减排,要求工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城镇节水降损,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促进非常规水利用。
四是强化保障监督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给予补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节水服务产业;支持开展水权交易;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5、最高法发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关系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3月15日发布四起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多年来,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理念贯彻到各个审判领域,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为未成年人筑起食品安全屏障。
此次发布的案例事关未成年人日常食品和校园就餐安全四起案例中,有三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日常食品,另一起涉及校园配餐,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意义深远对这些发生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领域,贴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案件的精准裁判,是人民法院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严格落实有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案例中,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从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例如,案例一是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案件,消费者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案例三是销售过期奶制品牟取利益的案件,大量过期食品流入市场,涉案金额大,最终被法院判处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发布案例的选取着眼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多发案件或典型案件例如,案例二是销售者虚假宣传孕婴用品的案件,消费者受骗后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销售者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判决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四是涉及校园食品安全的行政纠纷案件,违法经营的食品导致18名学生发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经营食品企业予以严惩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有利于净化市场,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集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是为了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希望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推动全社会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秩序,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针对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问题,人民法院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
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依法惩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和法律知识宣传,推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及公众提升食品安全和法律意识,规范涉未成年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法治利剑守护未成年人食品安全。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4年3月1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骗保犯罪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切实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医保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陈鸿翔指出,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要求及有关工作制度机制等相关问题,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指导意见》明确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医疗保障基金的范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及其他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方式及相关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以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定罪处罚问题,确保准确认定犯罪。
《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明确从严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强化全链条惩治医保骗保相关犯罪,加大财产刑的力度,规范罚金刑适用,从严掌握缓刑适用陈鸿翔指出,强化公安、检察、法院对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以及医保骗保犯罪涉案财物的调查取证、追赃挽损等内容,确保最大程度减少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指导意见》还建立健全了协同配合机制,强化公安、检察、法院能动履职,助力医保骗保违法犯罪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健全完善防范医保骗保违法犯罪长效机制本次发布会还发布了8件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的犯罪主体涵盖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药公司代表、参保人、倒卖医保药品的“药贩子”及国家工作人员等;涵盖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贪污等医保骗保犯罪常见罪名;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医保骗保犯罪的行为手段及社会危害性,表明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的态度和立场。
这些案例也提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审核经办机构人员、参保人等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充分认识到医疗保障制度是全民共享的普惠性、有限性资源,在享受国家惠民政策的同时,要维护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提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强化医保报销材料的审查审核,及时排查医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漏洞,有效完善监管、堵塞漏洞。
陈鸿翔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2024年3月8日消息,残疾人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强调“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
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202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新时代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系列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层面做实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联合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传递鲜明价值导向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残疾人绿色服务窗口,提供“肩并肩”现场帮办式服务,建立健全涉残疾人、老年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程度减轻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不便,提高纠纷解决便捷化、精准化水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坚持问题导向,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于2024年2月26日联合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及配套文件《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对完善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残疾人诉权保障,创新调解化解模式、做实诉源治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规范指引。
《意见》坚持人民至上,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能动司法理念做深做实残疾人诉讼服务工作,持续拓展残疾人参与司法的广度深度,最大限度消除残疾人诉讼不便,更加有力保障残疾人权益,让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惠及全体人民,充分彰显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进行必要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建设专门的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同时,在诉讼服务场所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涉残疾人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对涉残疾人案件进行专门标识,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更好发挥残疾人联合会以及社会力量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优势,提升纠纷化解效能地方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诉讼服务站点,开展法律咨询、诉讼引导、调解化解等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格局,联合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工作,积极引导残疾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能力水平,携手“抓前端、治未病”。
此外,配套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对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无障碍标识、无障碍诉讼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作盲文版诉讼指南,致力于为残疾人在全国法院开展诉讼活动提供更加精准的诉讼指引。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8、最高法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3月17日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5件,涉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类案件,其中民事侵权及合同案例13件,品种权授权行政案例1件,刑事案例1件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既有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辣椒、甜瓜、大豆等经济作物。
案件所涉品种的经济价值较大,8件案例诉争标的额超过百万元,个别案件更是高达数亿元,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在涉“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母本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对违反保密约定对外销售杂交种亲本繁殖材料的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并处罚金,加大涉种子犯罪惩治力度。
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二审据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 万元赔偿诉讼请求在“利合3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仍予以销售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侵害杂交种品种权,有效延伸杂交种品种权的维权环节。
在“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令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令组织主导多人生产、繁殖的组织者对被组织者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利益。
在“奥黛丽”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以侵权人与品种权人之间的事前约定作为确定侵权赔偿的重要参考,破解侵权赔偿举证难题在以判决结案的11件侵害品种权民事案件中,4件赔偿请求得到全额支持,4件获赔数额超百万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活用善用调解和解手段解决纠纷,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及侵权两案中,涉案企业均为种业头部企业且有长期合作基础,审理法院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彻底解决宿怨,实现共赢发展。
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协同,提升整体保护效果在“远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基于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的抽样、送检和现场勘验记录,依法认定侵权人“真假混卖”逃避监管的事实,据此加大判赔力度。
在“菏豆33号”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基于种子生产经营者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的产量推算侵权规模,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赔偿监督支持品种权授权确权行为,促进提高授权质量在“农麦168”小麦植物新品种授权案中,明确授权程序中DUS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根据说明书中对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等记载,结合品种类型及育种过程和方法综合作出认定,以能够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为相关授权程序作出明确司法指引。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9、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十二)答记者问2024年3月2日消息,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生效实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刑法修正案(十二)如何体现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执法司法中如何准确把握?答: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包括明确列举了严重行贿的七类情形,并规定对这七类行贿行为要从重处罚;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对单位行贿罪等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案件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观念,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
问: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修改完善有哪些考虑,如何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答:此次刑法修改,将实践中反映最为集中、迫切的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实践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准确把握本次修改的三个犯罪的犯罪本质和构成条件,通过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实现保护民营企业的目的二是执法司法中要落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有关方面要重视和研究解决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的立案难、查处难等问题。
三是准确界定法律责任,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是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问: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二),依法惩治行贿犯罪?答:一是坚持依法惩处行贿犯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切实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二是突出重点、精准有效惩治对于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等领域行贿的,依法严惩不贷,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
三是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分子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决不让其从中获利进一步推动完善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合力惩戒行贿犯罪问: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应当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规定?答:审判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准确把握立法精神。
要抓住“保护”“平等”两个关键词首先是“保护”,修法针对的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损企肥私”的行为,旨在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行为的惩治力度,助力企业、企业家内部反腐其次是“平等”,修法将相关犯罪主体扩展到民营企业内部人员,通过对侵害国企财产和侵害民企财产行为的同等惩罚,实现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是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把握入罪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客观上要有“损企肥私”的行为,并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防止脱离构成要件,不当认定犯罪三是准确把握政策尺度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问: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答: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规范会同最高检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相关规定,为执法司法提供明确依据二是强化涉企案件执法监督会同最高检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提升监督效能和办案质效。
进一步强化案件审核和执法全流程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89”企业诉求平台作用,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违规受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收费处罚等损害企业利益问题三是推进羁押必要性评估工作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规范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是依法保障企业财产权益持续整治逐利执法和超职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执法活动的顽瘴痼疾,集中排查纠正不规范冻结等执法问题,探索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2024年3月31日消息,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8件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中受贿人行贿人均被依法惩处,彰显司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此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加大惩治力度,保持高压震慑的特点杨某昌行贿案中,被告人为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和社会公平正义。
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中,被告人行贿2000余万元,系巨额行贿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严惩,彰显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的鲜明态度此外,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突出打击重点,努力做到精准有效惩治其中,李某行贿、诈骗案被告人为骗取社保基金而行贿,胡某亭行贿案被告人为推销医用耗材而行贿,宋某毅行贿、受贿案被告人为职务提拔而行贿,杨某文行贿、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为违法获批暂予监外执行而行贿。
对此,司法机关均依法从严惩处,释放了加大对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惩处力度的强烈信号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是此次案例的又一突出特点杨某文行贿、偷越国(边)境案纠正了违法获批暂予监外执行的不正当利益,高某梅行贿案追缴了1亿余元犯罪所得,张某虹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明确了二审可以增加追缴犯罪所得判项,这些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鲜明立场。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据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持续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依法追缴和纠正行贿犯罪所得,推动完善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纵深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两高”表示,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将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着力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为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 首次明确“阴阳合同”为逃税方式 明确补缴税款期限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
2024年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滕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吴迪、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会议。
《解释》共22条,将自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吸收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涉税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
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解释》明确了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针对不断翻新的税收犯罪手段,《解释》与时俱进予以应对,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文娱等领域近年来发生的数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的情况,《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确切依据。
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常见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滕伟介绍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经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优化。
根据《解释》有关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危害税收犯罪占民营企业犯罪前三位根据《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
同时,《解释》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解释》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头不着地’的情况”滕伟说道此外,《解释》还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对危害税收征管共同犯罪的认定作了规定会上还发布了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原则、引导纳税主体增强纳税意识的鲜明导向,彰显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坚定决心。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1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2023年办理房屋租赁类监督案件1000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4日表示,2023年,检察机关共办理房屋租赁类监督案件1000余件,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规范稳定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房屋租赁市场一些普遍性问题应重点关注:一是租金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部分出租人与承租人对租金的条款约定不明,极易引起纠纷二是出租人未有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来看,部分出租人隐瞒房屋权属缺陷,出租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第三人主张房屋权属,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
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来看,司法实践中,因出租人未有效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三是承租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投入大额装修导致损失“结合监督办案,检察机关提醒各类出租人、承租人、市场主体在租赁房屋过程中要增强法治意识,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潜在交易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出租人、承租人在缔约时,应预判风险,明确租金支付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租金支付方式,诚信履约双方应明确租赁房屋的目的,出租人切实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确保房屋能够安全正常使用,权属无争议,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缔约前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充分沟通协商,明确约定是否可以装修以及合同解除后装修残值损失、经营损失等的计算标准、分担方式等承租人还应实地考察租赁房屋,避免盲目投入装修成本造成损失,同时增加维权成本(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释放全链条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强烈信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4日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释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强烈信号,并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该批典型案例既突出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又强调深挖线索全链条打击犯罪;既体现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又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案例三中,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该案系典型“产供销”全链条犯罪,且通过网络平台、App广告引流等方式销售,涉案人员众多、生产和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追查上下游犯罪,从最初到案的一个下游经销商入手,追根溯源,共追查到案犯罪嫌疑人13人,其中生产窝点4人、销售端8人、有毒有害物质原材料源头1人,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假冒伪劣商品犯罪8503件14560人,起诉18777件38936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634件177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645件2879人。
最高检加大对重大假冒伪劣犯罪案件的督办指导力度,与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挂牌督办14起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与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3批150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持续跟踪指导,推进案件取得实质进展。
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检察机关持续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农资打假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美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同比上升40.8%。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法从严打击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着力提高质量竞争力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14、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24年3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近日联合发布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等9件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开展“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多元帮扶”等诸多情况在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中,检察机关依托与妇联建立的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对妇联运用“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移送的线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
在上海熊某英、沈某娇国家司法救助案中,检察机关与妇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启动监督办案一体化机制,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在社会公众中树立“家暴不是家务事”的观念在山东李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中,检察机关与妇联对救助线索开展联合走访调查,结合被救助人面临的现实困难,能动履职,为被救助人量身定制多元帮扶方案,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融合。
2023年2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的活动目标,丰富救助手段,加大救助力度自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妇联密切配合,推动救助困难妇女专项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15、最高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聚焦新业态中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新问题 2024年3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民事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案件3件。
这批典型案例聚焦新业态中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新问题,在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以探店视频形式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短视频平台上“探店达人”等收费探店视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对MCN机构加强监管,规范收费探店视频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网络食品消费安全。
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使用生鲜灯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肉类、海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使用“生鲜美颜灯”易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肉类等产品问题,在行业监管规范出台之前,通过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有效衔接转化,主动作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2023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000余件,同比增长16.8%此外,探索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以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000余件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2月至1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涉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系列重点工作,包括督促预制菜产业规范发展;督促整治食品掺杂掺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督促整治药物滥用等消费者密切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16、最高检发布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促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不断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日以“加强综合司法保护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布了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介绍,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方式不断翻新;未成年人接触暴力、低俗等不良信息形成不健康价值观,甚至诱发犯罪这些现象反映出网络空间监管整治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包括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案。
“这批指导性案例是从210多个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案例涉及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领域,都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较为突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该批指导性案例注重强化法律适用规则的提炼和类案办理的工作指导例如,在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检察机关在确立“隔空猥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人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
“这批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综合履职,能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诉源治理的积极探索,旨在携手各方共同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缐杰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更有力的举措和更扎实的办案成效,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促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17、最高检首次向社会发布2023年“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发布2023年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
《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介绍了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数据情况及特点;《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从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能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推进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呈现了2023年民事检察工作的新作为;《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介绍了检察机关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数据赋能促进深层次社会治理等工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从践行高质效办案价值追求、推动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等角度展现了公益诉讼检察的独特制度价值。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18、最高检部署开展“检护质量安全2024”专项行动 明确四项重点任务2024年3月7日消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质量安全2024”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共有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尤其是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常见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深挖原料源头和生产销售链条,全面保障商品质量安全;二是推动涉案商品召回及销毁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危害和风险;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完善机制建设,推动解决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题,及时建议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反向衔接;四是落实中央质量督察考核工作整体安排,推动完善中央质量督察考核标准,做好检察机关条线评审工作,科学评价各地工作质效。
根据相关工作方案,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将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强化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深入摸排核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案件线索,加强立案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提升打击合力。
同时,最高检将重点督办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质量安全领域案件,并适时派员进行办案指导(信息来源:检察日报)19、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2023年立案办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00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7日表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00余件,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授权检察机关对侵害妇女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目前妇女权益保障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性别平等观念有待进一步深化,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较多;二是部分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不到位;三是残疾妇女、老龄妇女、农村妇女等群体权益保障需要强化;四是新业态中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凸显。
结合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办理一批具有引领性的案件,例如针对部分地区村规民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等问题,检察机关督促当地乡镇政府完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等工作,积极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具体类型,按照法律授权积极履职,突出司法办案重点,加强精准监督和特殊保护;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线索审查移送机制,注重在审查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同步发现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线索,实现惩治违法犯罪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双重效果,提升妇女权益保护效能;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凝聚妇女权益保护合力,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发展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20、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2023年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1900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5日表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900余件,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提出,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职,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新建无障碍设施与原有设施未能系统衔接,影响设施功能发挥;无障碍设施建设关注身体残疾群体需求较多,对于视听觉障碍或老年人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需求关注较少;部分地区的医疗健康、社会服务等场所未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忽视了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追求自身价值的精神生活需求等问题,办理了一批重大案件。
例如,最高检针对非处方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蚁”影响用药安全问题,先后指导江苏、上海、广东、浙江、湖南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推动一些大型药企率先开展药品说明书“无障碍”改造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领域,整体推动无障碍设施、信息、服务环境建设,与此同时,还将厘清监管责任,精准选择最优监督路径,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优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以磋商、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职尽责。
此外,也将合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共建共治共享,主动向残联、盲协、老龄委等问计问需,全面摸排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案件线索,不断解决残障人群‘用得上’问题”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最高检发布首批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6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主要集中在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领域,涉及爱国主义教育、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见义勇为、文明养犬等主题。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湖南省桑植县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四军罗峪整编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综合履职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案,吉林省磐石市检察院督促纠正不履行见义勇为公民医疗保障职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检察院督促治理养犬管理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上述典型案例注重法理情相统一,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释,突出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例如,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支持、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促进青少年厚植爱党爱国的情感。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办理张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向社会公众传递了“英烈尊严不容侵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信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督促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单位及时规范执法,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教育和处罚,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文明素养、遵守社会公德,共建人犬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润物无声”地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持续发挥典型案例引领法治风尚、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进一步凝聚社会法治共识、筑牢人民法治信仰。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22、最高检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 2023年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未成年人近两万人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3月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协同各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效。
2023年,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未成年人近两万人,发放救助金1.9亿元协同公安机关、妇联推进集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取证、救助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设,建成“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2053个,会同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及社会力量妥善做好心理干预、身体康复、复学转学等工作,努力不让一个受伤的孩子掉队。
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显示,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态势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问题,最高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即对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依照猥亵犯罪定罪量刑。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介绍说,最高检牵头“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首次举办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公检法同堂培训班,进一步从实体上、程序上和司法实践上统一标准,消弭分歧,形成合力。
此外,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宫鸣表示,针对这些新的趋势和特点,检察机关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一体落实“保护、教育、管束”理念,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不同,采取相应的惩戒教育措施。
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批准逮捕2.7万人、提起公诉3.9万人对于犯罪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当宽则宽,不批捕3.8万人,不起诉4万人“检察机关坚持认真落实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通过心理干预、观护教育等多种方式,把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始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宫鸣说综合履职全面维护合法权益司法办案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往往与抚养、监护、教育等民事、行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很大关系宫鸣介绍,自2021年起,最高检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把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归口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办理,统筹运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多管齐下,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司法保护。
2023年,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同步审查发现其他类型案件线索,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3.1万件浙江检察机关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时,同步审查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药品经营和流通监管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购买并滥用药物,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促推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意见,强化了药物滥用的源头治理。
过去一年,针对未成年人诉讼能力偏弱,无法有效行使诉权问题,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加大对涉及监护、抚养等问题的支持起诉力度,办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7700余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4万件,在法治轨道上倾情守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推动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不能止于办好个案,更重要的是针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持续跟进,做实诉源治理,严防相关案件反复发生”宫鸣表示,过去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在推动制度落实上持续用力,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开展“每案必查”,做实跟踪监督和反向审视,通过强制报告办理案件3700余件,对不予报告的督促追责557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隐患问题,最高检通过专题研讨、发布案例、交流磋商等多种方式,促推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促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就规范盲盒经营、加强剧本娱乐管理制定相关意见,促进新业态良性发展、未成年人更好成长。
宫鸣介绍,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以检察履职的司法保护促推各职能部门协同发力在家庭保护方面,各级检察机关2023年会同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发布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推动家庭督促监护范围有序拓展,制发“督促监护令”5.7万份,促进“甩手家长”依法带娃。
在学校保护方面,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制定《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共建“最高检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建成法治教育实践基地2120个,推动4.3万名检察官在近8万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促进学校保护更加坚强有力。
“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成长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网络给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不法侵害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说,检察办案发现,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方式不断翻新;一些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接触暴力、低俗等不良信息,形成不健康的价值观,甚至因沉迷网络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有的网络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互联网社会责任,给行业发展和信息安全带来一定隐患等对此,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召开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新闻发布会,制定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合力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安全防线。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23、最高检发布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典型案例2024年3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世界梨都”农药包装废弃物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典型案例。
从办案类型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9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件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从办案领域看,典型案例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多个领域其中,青海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三江源地区野生动物致害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入选“中国十大环境司法案例”。
本次典型案例聚焦人大常委会督办的重点建议和政协督办的重点提案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等情况办案中,检察机关结合代表委员关注的重点公益诉讼领域,助力同级人大、政协机关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协同开展公益保护,推动出台地方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人民性,要求在制度发展和监督办案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将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等监督贯通起来这批典型案例就是一份答卷。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24、最高检: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责2024年3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基层调研时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25、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部署会。
2024年3月18日召开,部署从即日起至2024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精心组织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全面起底、精细筛查,突出重点、重拳打击”的原则,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攻坚拐卖积案,斩断一批犯罪链条,找回一批被拐妇女儿童,迅速掀起打击新高潮。
要通过线索排查、信息完善、技术比对、大案攻坚等工作,全力开展专项打击对拐卖现案,要严格执行“一长三包”责任制,快立案快查找快解救;对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案件,要查明办理全过程,依法予以打击;要挂牌一批案情重大、影响广泛的拐卖积案,组成专班全力攻坚。
要全力做好救助安置,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工作机制,及时提供医疗、心理疏导和教育培训等救助服务要强化国际执法合作,充分发挥机制平台作用,加强信息分享、办案合作、证据交换等工作,全链条打击境内外拐骗、接送、中转、贩卖、收买等各犯罪环节,坚决摧毁跨国犯罪网络。
会议要求,要以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及其实施细则为抓手,密切协作、扎实推进,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新时代反拐工作新格局。
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依法办案,抓好责任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树牢“一盘棋”思想,发挥职能优势,强化协作配合,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发生要创新宣传方式,以案释法、震慑犯罪,推动反拐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切实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护能力。
会议通报了2022年以来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情况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作了发言(信息来源:新京报)26、公安部部署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 11省份公安机关开展会战
2024年3月27日消息,公安部近日部署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川、云南等11省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区域会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涉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领域弄虚作假等突出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牢环境质量底线,全力护航平安长江和美丽中国建设。
公安机关将深入开展“昆仑2024”和平安长江专项行动,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相结合,坚持打早打小与打大攻坚相结合,全力防控长江流域环境风险;强化线索摸排,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危险废物所涉及的单位、区域和环节开展全面排查,把握预警、防范、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主动权;强化破案攻坚,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对象、重点行为和突出问题,实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提高打击质效,以个案全链条打击牵动类案规模化打击;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整合警务资源、统筹部门力量,进一步密切行刑衔接。
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整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27、司法部进一步推进监狱系统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
2024年3月2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推进法治监狱建设,司法部近日印发意见,进一步推进监狱系统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
意见指出,全国监狱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监狱工作实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到2025年,各地监狱管理局、监狱实现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全覆盖,全面形成与监狱工作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职责定位、管理使用、激励保障措施等,并进一步强调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解决法律顾问“顾而不用”,公职律师作用发挥受限等问题,提高依法治监的能力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监狱工作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28、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法治乡村建设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和“法律明白人”合作2024年3月30日消息,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自2024年至2025年在全国集中开展“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行动已在各地全面推进。
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以律师为主体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已培养“法律明白人”397.2万余名该行动旨在把村(居)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和“法律明白人”的乡土优势结合起来,完善合作机制,提升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合力,进一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行动要求,将指导、培训“法律明白人”参与法治实践工作纳入村(居)法律顾问职责范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组织村(居)法律顾问对辖区内所有“法律明白人”开展两次以上法治培训村(居)法律顾问在每月一次驻村“问诊”期间,要面向“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讲座、法治宣传活动,提升“法律明白人”法治素养和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行动提出,村(居)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审查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参与经济项目谈判、签订重要合同,开展有关决策法律论证等工作,要积极吸收“法律明白人”参与,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从源头上提升基层组织依法办事水平。
村(居)法律顾问和“法律明白人”要立足预防,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共同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29、农业农村部依法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2024年3月30日消息,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农业农村部近日公布了2023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15个案例涵盖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领域,总结了各地积极创新执法方式、推进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强化溯源查处的典型经验做法,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2023年,农业农村部着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全国部署开展了“稳粮保供”执法行动和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全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要时节,紧盯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产品,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98.01万人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0.13万件,挽回经济损失3.28亿元,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30、国家卫健委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9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 建立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2024年3月15日消息,国家卫健委日前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9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从建立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执法、创新执法手段三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要求,旨在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意见》明确,要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建立联合监督执法要情工作清单、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
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涉及主要问题的监管部门为牵头部门。
明确要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药等广告和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意见》鼓励,创新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省级医疗监督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收集、整合、分析医疗监督业务关键信息,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破除“信息孤岛”。
各地要积极应用数据分析,推动医疗服务领域信用监督管理,依法将信用记录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地政府相关信息平台,涉及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动对医疗服务领域失信行为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信息来源:光明日报)31、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2024年3月30日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投诉处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通知》提出,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贯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做好普法学法守法,从源头上减少患者投诉量,积极化解存量纠纷《通知》要求,建立患者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急难愁盼问题,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问题有改进、服务有提升,引导患者依法维权,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通知》强调,要提升投诉管理人员能力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吸纳熟悉医学、法律和心理等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32、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发布《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统一征信投诉受理权与管辖权2024年3月18日消息,近年来,我国征信市场快速发展,征信业务覆盖主体持续增多、征信服务应用场景日益多元,征信权益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为更好地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征信业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修订发布《征信投诉办理规程》《规程》立足我国征信市场发展实际,坚持依法合规、便民利民、精准救济、高效履职基本原则,从畅通投诉渠道、明确投诉管辖、精简投诉要件、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文书等方面对征信投诉办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投诉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办理规范性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投诉渠道,简化对投诉人的身份核验要求,新增材料审查、投诉中止、合并办理等流程,并规范了投诉申请、投诉答复、终止告知等相关文书格式。
二是统一征信投诉受理权与管辖权明确征信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实现征信投诉受理与征信监管的主体统一、权责对等三是强化制度设计,引导投诉人正确维权明确投诉受理标准,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必须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强化告知义务。
明确征信投诉受理范围,提高征信救济精准性针对提供虚假材料、冒名投诉等情形增加了终止办理条款,引导投诉人依法合规维权(信息来源:法治日报)33、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联合开展“巾帼暖人心”深化维护妇女权益专项活动
2024年3月30日消息,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巾帼暖人心”深化维护妇女权益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聚焦重点难点,把维权服务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活动加强对困难妇女群体关爱帮扶,重点关注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等群体,针对性开展维权关爱服务,守住妇女权益保障底线。
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重点关注两地分居、婚姻关系变化、扶养关系变动、发生遗产继承等家庭,及时掌握动向,跟进化解纠纷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聚焦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多部门联动,促进全链条防治家庭暴力。
同时,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重点关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建立健全约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为妇女公平就业创造环境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依法解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两头空”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作,提升工作质效,推动将妇女权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34、中国消费者协会:“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上线
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于2024年3月15日上线试运行该平台上线标志着全国消协组织有了统一的受理投诉渠道,为消费者反映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消费问题提供方便消费者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微信搜索“消协315”小程序、登录网址(https://315.cca.org.cn)进入消协315平台进行投诉咨询。
经营者可登录网址(https://315.cca.org.cn)申请入驻平台进行投诉和解通过互联网、数字化、人工智能技术,消协组织实现对消费者投诉的在线受理、在线分办、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在线反馈,消协组织、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在线互动,促进投诉便利化、信息透明化、处置快速化。
下一步,消协315平台还将结合试运行的情况,优化和丰富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投诉信息公示,开发智能辅助决策和投诉协作共治等功能模块,更好满足新时代广大消费者的维权需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35、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中国老龄协会2024年3月21日在北京发布2023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推动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营造老年友好型法治社会环境,中国老龄协会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了2023年度全国涉及老年人案件研究,并向各级法院、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公开征集典型案例,经专家推荐,遴选出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涉老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老年人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和劳务合同纠纷等方面涉诉风险依然较高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有适老化改造、老年人再就业和争取孙子女探视权的民事案件,也有侵害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
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对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促进加快建立健全与老龄社会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制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36、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发布2024年3月21日消息,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征集、汇总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推荐的消费维权司法案例,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研讨,综合考虑案例的新颖性、典型性、示范性及对消费维权的指导价值,确定并发布了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此次发布的“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涵盖多个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消费维权新问题,如汽车消费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直播带货消费欺诈问题、消费者行使监督权进行评论的边界、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的侵权责任、社区团购经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的认定、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的界定、未成年人网游充值维权证明责任的承担、快递服务中保价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旅游合同附加消费前提条款的责任负担规则、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健康询问不明确而承担不利后果等。
此次消费维权典型司法案例的评选和发布,旨在进一步发挥司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促进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同时也将震慑不法经营者,促进经营者合规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构建消费者友好型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激发消费活力。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37、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2024年3月21日消息,由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近日上线试运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作为行业基础设施,首批开通网络投诉和纠纷调解功能,建立与金融机构自动转接机制,提高消费者反映事项的“转、受、办”处理效率。
消费者可在微信小程序搜索“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完成平台注册后即可发起金融消费投诉和纠纷调解诉求,银行保险机构、调解组织在平台受理相关诉求,消费者可通过接收短信通知、查询处理进度等方式,了解办理情况。
各类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已经全部接入平台,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要求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在行业层面建立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有效沟通的渠道,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集约化水平和效率,增强金融服务质效。
上线首日,平台微信小程序访问量超过6万次,当天投诉和调解完成办理并结案33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38、安徽省修改工会法实施办法扩大工会组织及工会工作覆盖面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实施办法结合上位法最新修改成果和安徽省实际,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创新实践上升为法规实施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并增加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增加,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实施办法强化了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方面的作用实施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同时规定各级总工会应当督促相关行业、企业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标准,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引导和支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职责方面的规定,如增加了推动建立户外劳动者工会驿站等临时休息场所设施,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以及疗休养福利待遇等规定。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39、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全省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减免罚款3亿余元2024年3月19日,根据各地各部门报送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情况,安徽省司法厅通过“安徽司法”微信公众号,择优发布典型案例。
每一起典型案例都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近年来,安徽省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不断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目前,省级层面已推出30份轻微违法免罚轻罚清单,覆盖28个执法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省已累计处理免罚轻罚案件5.3万余起,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减免罚款超3.24亿元,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营造了更加宽松、包容的法治环境。
1、从事艺术品经营未备案 经教育撤展“免吃罚单”2023年5月4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APP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信息进行网络勘验时发现,该公司宣传的“东方雅韵 悦鉴国礼2023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礼藏品艺术展”,展览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至5月10日。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该公司举办展览的行为属于艺术品经营活动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展览位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盘销售中心,现场正在展示《四海同心》(青瓷)等12件艺术品,服务人员免费向顾客提供艺术品讲解。
但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未载明艺术品经营业务,也未办理备案手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给予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该公司艺术展未收取门票,无违法所得,且是第一次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检查当日即主动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教育。
2023年5月6日晚,该公司主动撤除了艺术展本案是合肥市首例艺术品经营管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由于涉案公司是首次违法,并经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和约谈教育,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危害后果,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实现了刚性制约和柔性管理的有效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容错纠错促企合规经营2023年3月6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一电子科技公司“年产500吨改性塑料粒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批复,但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1月擅自投入生产持续至检查之日,超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试生产的最长时限12个月,已构成违法。
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在当年5月25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几天之后,该公司向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报送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鉴于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积极整改,并在限期内补办了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手续,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一条规定的免罚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对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
在环境保护领域,一些企业急于投入生产而忽视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而“未验先投”案件罚款额度较高,对小微企业的影响较大本案的处理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遵循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认真调查核实,严格遵循免罚程序,经集体审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3、个税扣缴申报不及时 法理相融提升精准度2023年6月16日,凤阳县税务局板桥税务分局对本辖区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经查,该企业系招商引资企业,因其财务人员对我省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使用不熟悉,造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扣预缴2023年5月实际发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023年6月16日,板桥税务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6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接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并签署了首违不罚承诺书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税收违法行为是首次出现,能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板桥税务分局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教育。
随着安徽省全面融入长三角,税务部门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对标先进,创新执法方式,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税务执法,减少税费争议,践行“枫桥式”税务分局创建理念,赋予纳税人更大容错纠错空间,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营商环境。
本案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公司是凤阳县招商引资企业,不熟悉我省相关规定,但能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税务机关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依据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督促企业改正错误,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不断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40、合肥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挂牌成立为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发挥调解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2024年3月28日上午,合肥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挂牌成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聘请了5名专职调解员,目前受理案件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适合调解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承办机构合肥市司法局评估后认为适合调解的案件。
合肥市司法局复议应诉综合处处长杨忠表示,待中心运行机制成熟之后,有望将受理案件的触角延伸到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尚未进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解决争议成本,实现诉源治理,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近年来,合肥市司法局主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建成119个市、县、乡“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实体平台,通过优化流程、配强力量、推进信息化应用,努力实现人民群众诉求“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
在人民群众相对集中的小区广场、集市等地建成“百姓评理说事点”1270个,主动收集社情民意、宣传法律政策、开展纠纷化解年均成功调解各类纠纷9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3%,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突出贡献。
(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41、安徽:庐江法院发出全省首份执行领域《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孩子母亲履行抚养义务2024年3月18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发出安徽省首份执行领域《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一位常年疏于关心教育孩子的母亲,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履行相关义务。
2013年,张先生与方女士经过法院调解离婚,长女小雨由父亲张先生抚养,次女小梦由母亲方女士抚养,但是方女士一直未实际抚养小梦,也没有支付子女的抚养费2020年,张先生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最终两个孩子均由张先生抚养,方女士给付抚养费。
但方女士一直未能按时给付子女抚养费,于是张先生每年均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先生向执行法官反映,方女士自从离婚后从未主动探望过孩子,也从未关心过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且对抚养费支付一直持消极态度。
为督促被执行人方女士尽快履行抚养义务,弥补破损的亲子关系,避免孩子遭受“二次伤害”,承办法官联系泥河镇妇联,共同邀请家庭教育指导师,在镇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对方女士进行指导在当地村委会及妇联见证下,法官现场向未积极履行教育义务的监护人宣读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内容。
最终,被执行人方女士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子女教育、抚养上存在的问题,并表示,今后将按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该案得到妥善处理今后,庐江法院将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将家庭教育指导令运用到执行领域,能动执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42、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鉴定“快一步” 解纷“大提速”2024年3月4日消息,2023年以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注重发挥司法鉴定工作“助推器”作用,针对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判决难、上诉多等问题,强化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有效缩短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周期,以能动司法理念,精准助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技术室提前介入,对案件是否符合鉴定条件、鉴定的必要性等提前研判并给出参考意见;对确有必要鉴定的案件,协助承办法官明确鉴定方向,讲清鉴定成本;对申请鉴定的案件,主动协助鉴前准备工作,有效提高委托鉴定工作效能。
如在办理诉讼标的额2.6亿元的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黄山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因案涉工程停工长达三年,原、被告涉案相关业务人员均已调整岗位为提高鉴定材料准备效率,案件承办法官现场指导,技术室提前介入、主动参与指导鉴定材料整理工作,最终促使重达20余公斤的纸质材料的制作电子卷、质证、认证等工作在3日内完成。
该案工程造价及停工损失司法鉴定用时仅47天,鉴定结论全部被采用,最大限度缩短了办案期限,促进案件审理顺利进行该院细化鉴定机构筛选方式,对标的额大、工作时间长的案件,采取“竞争+随机”方式,从专业资质高、经验丰富、收费低的机构中摇号选择。
强化节点管理和价格监管,全程跟踪鉴定进度,力促既降耗时又降费用,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在办理的黄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均提出异议。
经技术室审查,发现该案鉴定机构收费高于市场行情价格,且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较大瑕疵技术室及时督促鉴定机构补充鉴定,组织多轮听证、质证,最终成功化解原被告双方对于鉴定结果的争议针对收费问题,该院主动履职,在上级法院的支持下启动收费监督程序,促使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3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司法公正、尽职担当表示充分肯定。
对部分符合鉴定条件的案件前置司法鉴定程序,提前至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诉讼前便可拿到鉴定结果,准确预测诉讼风险,合理确定诉讼请求,促成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技术室在鉴定过程中,结合专业意见进行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如在办理的徽州区某建材店与黄山某装饰装修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对装饰装修工程量进行鉴定,承办法官邀请技术室提前介入鉴前准备工作因原告不能提供书面合同、设计图纸、验收材料等关键证据,技术室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查看,对争议部分一次性在现场作出判断,双方当事人在专业技术人员释明下最终达成一致,案件圆满了结。
2023年,徽州区法院司法鉴定用时由41.2天缩短至17.7天、居全省第二, 对外委托平均用时和鉴定机构平均用时同比缩短24.9天和23个工作日, 鉴定结论采用率100%,无一件长期未结鉴定案件(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3、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广东一家暴男犯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系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2015年1月,小丽和张某结婚,两人共同养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丽更是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婚姻期间双方时有争吵,张某偶有打骂2019年4月,两人离婚,但没离家,一家三口仍住在一个屋檐下。
小丽重新找了份工作,张某心里有些不是滋味,时常翻看小丽的手机,限制小丽外出工作,拳脚相加也变得频繁小丽不堪忍受,带着孩子搬走,张某就追到单位,打骂、威胁经过反复考虑,小丽下定决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年10月13日,香洲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对小丽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小丽及女儿保护令发出后,张某并没有收敛2023年11月某天,张某又到小丽单位吵闹。
为避免冲突,小丽乘坐同事的车离开,张某便驾车追逐,逼停小丽后,从车上拿出一支棒球棍,拉开车门就朝小丽挥去,连打五、六下才停手,同事出声劝阻,也被打伤张某签收保护令不出一个月,就再次施暴,公安机关果断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在法院严厉训诫后,张某写下悔过书可前脚刚获自由,张某后脚就又开始威胁、恐吓,持续向小丽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大量死亡威胁短信小丽深感恐惧,只得再次向法院求助法院随即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考虑到张某漠视司法权威,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禁止事项,法院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张某于2024年1月被逮捕张某的案子,再次回到香洲区法院,这一次是刑事案件 “我觉得是家庭琐事,夫妻争吵打闹是正常的,至于那些威胁,不过是希望她回来……”张某抗拒、不解。
阅卷完毕,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想到的是狠狠打击、严厉处罚,然而,考虑到张某屡次无视法院禁令,数次拘留也没能摁住他的拳脚,相较于一判了之,更需要让张某从情感上认知并承认自己的错误、放下过往“对行为人是否再次犯罪的预测,不能脱离对其以往行为的考察。
”仔细梳理案情后,法官请来心理与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对小丽和孩子开展心理测评及辅导,据此了解和评估张某的成长环境、犯罪动因及人身危险性为实现罚得其所、罚当其责,法官两次前往看守所提审张某张某终于流下悔恨的眼泪,并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务事,打人是不对的。
2024年3月19日,香洲区法院对张某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法官当场对张某开展严肃的法庭教育:“每一个成年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即便披上‘家庭’的外衣,冠以‘爱’的名义,其本质仍是暴力,是伤害,是违法犯罪。
不幸的童年需要用一生来治愈,爸爸因暴怒而变形的脸,随时可能失去妈妈的恐惧,不该是孩子童年的记忆,用爱与温暖呵护孩子成长,才是你作为父亲的责任经此一事,希望你能心存戒畏,行有所止朝过夕改,君子与之,反之,如果你刑满释放后,再次视法律如儿戏,违反禁令,必将受到铁腕惩治,绝不姑息!”■法官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来都不是一张轻飘飘的纸,而是厚重的裁决、坚实的护卫,一旦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
2022年8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张某无视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屡屡施暴、恐吓,必然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保护令需要长出“锋利的牙齿”,才能啃下家庭暴力的“硬骨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